安葬指南
安葬申请
安葬申请
1. 申请人(亲戚朋友)
安葬对象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
在安葬对象离世前治疗/保护或管理安葬对象的行政机构或治疗/保护机构的负责人
安葬对象遗骨的其他实际管理者
2. 提交文件
安葬对象类别 | 安葬申请表 | 统一提交文件 | 补充提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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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同胞 | 附页第1号表格 | 能够证明安葬申请人是安葬对象的亲戚朋友的文件(户籍副本、家庭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关系的文件) 1份 安葬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 能够证明安葬对象死亡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 1份 改葬申报证明或移葬证明等 1份(仅限将安葬对象的遗骨移葬至陵园的情况) |
能够证明安葬对象是1988年12月31日前在海外居住的海外同胞或以安葬申请日为准、在海外居住超过20年的海外同胞这一事实的文件 1份 ※ 但是,如果安葬申请表已经得到居住国——韩国驻外公馆长或保健福祉部长官认可的侨民团体负责人等的确认,则无需提交。 |
因强制征用等原因在海外居住后归国的人(包括在国家的行政和财政支持下奉还的人) | 附页第1号之2表格 |
能够证明安葬对象是日军慰安妇受害者、库页岛同胞等因强制征用等事由在海外居住后归国的人或通过遗骨奉还项目等、在国家的行政或财政支持下被奉还的人这一事实的文件 1份 ※ 但是,如果安葬申请表已经得相关机构、团体的确认,则无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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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为有必要安葬在望乡陵园的人 | 附页第1号之3表格 |
能够证明安葬对象有必要安葬在望乡陵园的文件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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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葬者的配偶 | 附页第1号之4表格 |
能够证明安葬对象是望乡陵园安葬者的配偶的文件 1份 |
3. 安葬及申请流程
安葬流程
申请安葬(亲戚朋友) → 批准安葬(国立望乡陵园管理院院长) → 进行安葬
提交文件
准备好安葬申请表*和需要提交的文件,至少在希望安葬之日的3天前提交给国立望乡陵园管理院(e-mail:nmhc@korea.kr)
* 安葬申请人须在安葬申请表的两处[正面下方和背面(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同意书)]签名或盖章。